「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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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貸款,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
鑒於本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第三十五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同第三十一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