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賴士葆
賴士葆
魏明谷
魏明谷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國正
林國正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薛凌
薛凌
曾巨威
曾巨威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鑒於本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