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魏明谷
魏明谷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一、本條並未針對刑度較低之司法纏訟案件得予速審之規定,致始許多刑度較低低之案件仍纏訟多年,不但與刑事妥善法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更造成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實有必要加以改正。 二、為使低刑度之案件得以儘速審判終結,及避免民眾財產與司法資源因濫訴而浪費,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業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無罪後,除本條第二項所列事由外,不得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