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孫大千
孫大千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魏明谷
魏明谷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徐耀昌
徐耀昌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或遇有召集委員出缺時辦理補選,或推派代理召集委員;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設有召集委員二人,以輪值之方式主持會議,但當遇其中一位召集委員請辭或任何其它因素而不能繼續行使其職務時,立法院需有條文明訂其隨時遞補之辦法,彌補出缺,以利會議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