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邱議瑩
邱議瑩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為增進年金制度的公平性,避免有心人士鑽漏洞,以及減輕國庫負擔,提案刪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