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障礙及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經評估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圖書館得向出版人徵集既有適當格式之圖書資訊,其圖書資訊既有適當格式之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前項業務。 | 第九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
一、有鑑於目前特殊讀者僅定義視覺及聽覺障礙者尚不足涵蓋所有特殊讀者,爰依據馬拉喀什條約草案(關於位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內容將特殊讀者定義為「視覺障礙及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經評估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
二、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圖書館得向出版人徵集既有適當格式之圖書資訊。
三、為明確化特殊讀者相關服務,爰於第二項增加法律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制定辦法,以資明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