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明溱
林明溱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李慶華
李慶華
徐欣瑩
徐欣瑩
丁守中
丁守中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外,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二十六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一、由於現行戶政資料已可藉由電腦連線查詢,避免重複登記之情事發生,且民眾多有工作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情形,若堅持戶籍登記必須於原戶籍地為之,勢必造成民眾困擾,爰修正第一項戶籍登記,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項目外,人民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二、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六款,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