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李慶華
李慶華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滄敏
林滄敏
黃志雄
黃志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條文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對未滿六歲之人犯之者。 二、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負有教養、監督、扶助、保護、照顧等義務之人犯之者。 一、本條新增。 二、未滿六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且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故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對於未滿六歲之幼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爰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遏止凌虐幼童之犯罪。 三、另就兒少保護實務觀之,施虐者多屬與兒少具特定關係之照顧保護之人,通常兒少與其具高度之依賴性,若藉此關係對兒少施以凌虐,亦有加重刑罰之必要。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 犯第二百八十六條或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凌虐行為係指在肉體上或精神上,對被害人施以持續性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例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另尚可包含鞭打、以火燙傷等行為。可見凌虐行為之手段,確實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故亦可能產生加重結果之情形。基於各罪刑度衡平之考量,爰增訂本條加重結果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