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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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家級實驗室,主動開發前項之檢驗方法,並蒐集彙整國際間認可之方法。 |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
此次油品食安風暴,食品藥物管理署無法即時取得銅葉綠素標準品,因此無法盡速釐清油品是否含銅葉綠素,造成民眾疑慮,而在無銅葉綠素標準品之情況下,以查扣之色素添加物來進行比對,成功開發利用液相層析高解析度串聯質譜儀(LC/HRMS2)來確認油品中銅葉綠素之檢驗方法,顯示食品檢驗方法開發對食品安全之重要性,爰增列第三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家級實驗室,主動開發檢驗方法,並蒐集彙整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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