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賴士葆
賴士葆
張慶忠
張慶忠
顏寬恒
顏寬恒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滄敏
林滄敏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蔡錦隆
蔡錦隆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明溱
林明溱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家級實驗室,主動開發前項之檢驗方法,並蒐集彙整國際間認可之方法。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此次油品食安風暴,食品藥物管理署無法即時取得銅葉綠素標準品,因此無法盡速釐清油品是否含銅葉綠素,造成民眾疑慮,而在無銅葉綠素標準品之情況下,以查扣之色素添加物來進行比對,成功開發利用液相層析高解析度串聯質譜儀(LC/HRMS2)來確認油品中銅葉綠素之檢驗方法,顯示食品檢驗方法開發對食品安全之重要性,爰增列第三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家級實驗室,主動開發檢驗方法,並蒐集彙整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