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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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由於不久前才增訂騎乘汽機車禁止使用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同理,為了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避免環境汙染,爰增訂此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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