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李貴敏
李貴敏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機車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由於不久前才增訂騎乘汽機車禁止使用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裝置,同理,為了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避免環境汙染,爰增訂此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