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盧嘉辰
盧嘉辰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陳超明
陳超明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三條之一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若於報考國家考試屆期一個月內,提出報考證明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予緩召,並於考試結束後,仍得召集。 前項條件辦理緩召者每人使用以一次為限。 憲法規定我國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然而有些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可能會因考試期將屆卻收到召集而影響其考試準備時程;為提供此狀況之國民亦有一公平準備考試之權利,爰增訂此條,並避免此規定遭到濫用,因此特規定此權利僅能使用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