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昇
吳育昇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楊應雄
楊應雄
魏明谷
魏明谷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淑蕾
羅淑蕾
徐欣瑩
徐欣瑩
紀國棟
紀國棟
陳超明
陳超明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子孫(含養子女)。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刪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宜刪除相關不平等規定;另增加養女亦得為派下員資格取得人以符合男女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