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李貴敏
李貴敏
紀國棟
紀國棟
王進士
王進士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江啟臣
江啟臣
徐耀昌
徐耀昌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瓊瓔
楊瓊瓔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李桐豪
李桐豪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金門、馬祖地區之用水、用電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向大陸地區購買。 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一、增訂第二項。 二、離島中之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最為鄰近,雙邊架接跨海之水、電管線,相關工程技術無虞,倘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自對岸引水接電並購買使用,成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充沛補充水源與電源,便可解決水電供需失衡、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問題,同時俾利創造低碳島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