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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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金門、馬祖地區之用水、用電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向大陸地區購買。 | 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
一、增訂第二項。
二、離島中之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最為鄰近,雙邊架接跨海之水、電管線,相關工程技術無虞,倘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自對岸引水接電並購買使用,成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充沛補充水源與電源,便可解決水電供需失衡、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問題,同時俾利創造低碳島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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