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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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所設之夜間部,自修正施行之日起,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 第五條 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暑期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以往專科學校設暑期部,純為因應師範專科學校得於暑假期間專為舊制師範畢業之國小教師提供進修管道,以提高師資水準,隨著時代演變,所有師範專科學校均已改制為大學;另考量現行專科學校學制二個學期,即需九個月時間,僅餘三個月時間已無從於暑期開設專班,爰刪除暑期部,以符合實際。
二、鑑於專科進修學校之招生對象、上課方式、學分數等事項,與專科學校之夜間部範圍多有重疊,既有夜間部即可涵蓋在內,無須增列專責單位辦理,復進一步考量現行大學法已將夜間部刪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四條亦將夜間部改為進修部,為求一致,爰將夜間部修正為進修部,並得辦理繼續進修教育,以達行政、系科合一及人員精簡、資源共享之效益。
三、新增第二項規範夜間部轉型及原有教職員生之權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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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之一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考試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刪除原規範辦理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法源,且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爰增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理之法源,以確保人民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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