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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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應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五,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檢舉若為數人共同檢舉,經處以罰鍰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檢舉人為檢察官、調查人員或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者,不給與獎金。 |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鑒於國內知名食用油品大廠製造黑心食用油,嚴重傷害國人健康,引起社會恐慌。以台灣目前政府編制的人力和物力,難以主動揪出不肖業者,我國食品安全衛生防線,不宜過度依靠廠商自律。
二、國外先進法案多有「吹哨人條款」,國內許多食品安全問題多是事後檢舉才爆發,因為油品檢驗常常被上下其手,檢驗可以通過,因為不肖廠商檢驗送一款,販售另一款,若食品衛生管理法有吹哨者的獎金制度與保障,提供誘因,讓內部員工可以勇於舉發,會是更積極的做法。
三、現行獎勵制度是獎勵金額是地方政府編列約10-20萬的預算,視裁處情況核發百分之五,確定犯行才給獎勵。然而,地方政府編列財政支出,獎勵金額太小,也難收實效。
四、反觀此次大統黑心油事件裁罰2,820萬罰鍰,檢舉出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實可給有勇氣的檢舉人獎勵,持續促進員工監督老闆。
五、爰修訂吹哨者獎勵制度,包檢舉查獲違法應予以獎勵;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五,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檢舉人若數人共同檢舉或先後檢舉之獎金發給原則,相關執法人員不得給予獎金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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