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等17項法規,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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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依輔導會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六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依行政院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二六○七七號函,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刪除「行政院」三字。並配合修正法源依據。
第六條 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配合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六九三○一號令修正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主計機構名稱及職稱。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