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
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為減少戶籍謄本使用量,簡化補助案件申辦手續,爰修正本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之應備書件,改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另透過戶政司檔案傳輸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加以比對,以確保核發補助之正確性,並同時達到簡政便民成效。 |
|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因內政部預計一百零三年二月前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更新並正式上線,勞工保險局亦須配合修正作業流程及更新印製相關申請書表,爰增訂第三項指定施行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