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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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
「福利」入法,給予法源依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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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 第五章 待 遇 |
章名變更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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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條文,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之一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公立學校教師得由政府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福利措施;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得由學校視其財務狀況辦理。 |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審查會:
為使教師福利事項有明確法源依據,惟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不一,爰參照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七條,並酌作文字修正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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