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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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福利」入法,給予法源依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第五章 待 遇
章名變更 審查會: 照案通過。
(新增條文,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之一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公立學校教師得由政府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福利措施;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得由學校視其財務狀況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審查會: 為使教師福利事項有明確法源依據,惟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不一,爰參照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十七條,並酌作文字修正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