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楊應雄
楊應雄
吳宜臻
吳宜臻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顏寬恒
顏寬恒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政府採購法令主管業務納入,爰修正第一項,將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