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謝國樑
謝國樑
徐耀昌
徐耀昌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昇
吳育昇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王進士
王進士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公訴案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一、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為事實審之最後審級,而我國現行復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或自訴人均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本此,本法第九條限制察官及自訴人之上訴權,一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並用以保障人權。 二、再按,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若經第二審前後兩次審判為無罪之認定,基於相同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達到本法之立法宗旨。 三、爰參考鄰國日本之司法實務見解(參見最高裁昭和47年12月20日大法庭判決,刑集26卷10號631頁),修正本條第一項,將公訴案件經二審兩次以上無罪判決之案件,亦列入限制上訴權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