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廖正井
廖正井
吳宜臻
吳宜臻
盧嘉辰
盧嘉辰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明溱
林明溱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項、第三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第十一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少年及家事法院公設辯護人職務已列有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爰刪除第三項「第十一職等至」等字。 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均屬第二審級法院,故於計算是否符合第三項規定晉敘所需服務年資條件時,前曾分別擔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及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方屬合理。爰增訂第四項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 四、增列第五項明定第二項、第三項關於晉敘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五、現行第四項項次移列為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