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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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高感度、低感度灰階值之設定由考選部定之。 單選題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為答對。 複選題各題各選項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該題為全部答對;部分相符者,該題為部分答對。 | 第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高感度、低感度灰階值之設定由考選部定之。 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
一、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命題規則中,於第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四款:「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規定,賦予國家考試必要時得採用複選題型作為評量工具之法源依據;惟有關複選題試卷之評閱方式,尚未見諸明文,為區分測驗題單、複選題之評閱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單選題之評閱方式,並增列第三項有關複選題之評閱規定,俾資區別。
二、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且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採部分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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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複選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我國大學入學考試及日本司法考試之作法,規定複選題之選項為五個,給予命題委員更彈性之題目設計空間,並可有效提高試題之多元性;另為與單選題作實質區隔,避免應考人混淆,爰規定每題選項中至少有二個正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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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二 單選題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 複選題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全部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複選題計分方式如附表)。 |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單選題、複選題之計分方式。
三、參酌我國大學入學考試一百及一百零一年學科能力測驗國文、數學考科之計分方式,規定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採部分給分,並定出計分公式,以避免應考人猜測因素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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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得分總和計算之。 |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 |
複選題之計分方式採部分給分,應考人實際得分與複選題每題題分未必等同,爰修正「配分」為「得分」,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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