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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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第二十九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一、修正第一項。為提升採購效率,就服務費率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者之簽報作業,將「簽報上級機關核定」修正為「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因附表一附註八至附註十一及附表二附註三至附註五所述情形,並非均屬特殊工程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之案件,爰將「特殊工程」修正為「特殊情形」,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