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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兒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爰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