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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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兒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依大學法聘任之大學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三、幼稚園園長(主任)及教師。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爰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