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劉櫂豪
劉櫂豪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之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並保障食品受害者之權益,應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協助受害者爭議調處、訴訟及賠償或補償事宜。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罰鍰。 五、廠商繳付之費用。 六、沒入及不法所得之追繳。 七、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運作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置保護基金,提供受害者調處爭議、協助團體訴訟及賠償或補償等事宜。 三、明定基金來源除政府預算撥充、捐贈、基金孳息外,特將依本法所處罰鍰、廠商撥付之費用及廠商不法所得亦列為保護基金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