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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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之一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法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國人食品安全,並保障食品受害者之權益,應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協助受害者爭議調處、訴訟及賠償或補償事宜。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罰鍰。 五、廠商繳付之費用。 六、沒入及不法所得之追繳。 七、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運作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置保護基金,提供受害者調處爭議、協助團體訴訟及賠償或補償等事宜。 三、明定基金來源除政府預算撥充、捐贈、基金孳息外,特將依本法所處罰鍰、廠商撥付之費用及廠商不法所得亦列為保護基金之財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