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桐豪
李桐豪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潘孟安
潘孟安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於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暨加工、分裝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第二十五條 (特定食品或特定散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及限制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應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特定食品或特定散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及限制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