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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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於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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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暨加工、分裝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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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特定食品或特定散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及限制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應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五條 (特定食品或特定散裝食品之應標示事項及限制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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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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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暨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國內的黑心油(食)品風波不斷,究其主要原因,乃部分不肖廠商於進口油(食)品後惡意在加工、調和與分裝時,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或摻雜劣質油(食)品予以製造產品,藉此賺取黑心錢、不當得利。
二、修正本條文,將原條文上加註「加工或調配、分裝地(國)」,俾確實改善食安問題,健全我國油(食)品安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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