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毀之。 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查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到三款之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十七條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