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十一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查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十一條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