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最長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毀;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最長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燬;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查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之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爰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