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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劉櫂豪
連署人
李俊俋
田秋堇
潘孟安
陳歐珀
陳亭妃
許添財
李應元
蔡煌瑯
蕭美琴
蘇震清
葉宜津
趙天麟
高志鵬
劉建國
魏明谷
邱志偉
楊曜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地政士法中對於地政士未屆期完成實價登錄程序,雖採用「按次分別處罰」之規定,卻未給予其限期改正之一定預留期間,蓋行政手段應不以行政處罰為目的,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