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明溱
林明溱
潘維剛
潘維剛
詹凱臣
詹凱臣
楊麗環
楊麗環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徐欣瑩
徐欣瑩
邱文彥
邱文彥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一、有鑑於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該等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法立法意旨,予以差別待遇顯有欠公允。 二、據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保障其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