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瓊瓔
楊瓊瓔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文玲
黃文玲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國正
林國正
林鴻池
林鴻池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顏寬恒
顏寬恒
紀國棟
紀國棟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主管業務納入,爰修正第一項,將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