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顏寬恒
顏寬恒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之一 (刪除) 第四十二條之一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途之支付使用者。
一、本條刪除。 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與銀行法之「現金儲值卡」,二者之意義與功能顯然相同,故對此一性質、功能相同之工具卻有不同名詞,並適用不同法律,易令人混淆。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依其立法資料顯示,立法者真意,針對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二者,視為兩種相同債據。如上所述,電子票證與現金儲值卡之意義與功能幾近完全相同,如僅因名稱不同,即受不同規範,關於預收款項之管理、消費者權益之保障、資料安全、罰則等事項之規定,將僅因使用名稱不同而受不同監理規範,未來適用上不免有所爭議。為統一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電子票證用語,故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