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昇
吳育昇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瓊瓔
楊瓊瓔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根德
陳根德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技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候選人或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一、增訂第三項。 二、查技師執業內容廣泛,亦常接受法院或政府委託,若鑑定或評估出現疏漏或造假,將嚴重威脅民眾居住安全,甚至造成公共危險。而於擔任技師者,除須取得相關考試證照外,亦須加入各該類別之技師公會方得執業。由於各該技師公會之領導幹部,如理事、監事,對外代表公會,對內部會員亦有實質影響力,身負領導重任,因此,對其品行及操守外界得有較高之要求,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