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蘇清泉
蘇清泉
魏明谷
魏明谷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徐耀昌
徐耀昌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潘維剛
潘維剛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盧嘉辰
盧嘉辰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或參加教師甄選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三、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