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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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或參加教師甄選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
三、增訂第二項之修正,以限制教師須服滿年限始可調校,爰此可望穩定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師資、提升教學及學生受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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