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6人擬具「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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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大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及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之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七條之修正,增列:『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或停辦之參考。』 審查會: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增列評鑑原則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評鑑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以符大學自主精神,並提高大學評鑑功能。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推動私立大學整併,增列第四項『私立大學經本法第五條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未通過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依據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令其合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