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徐耀昌
徐耀昌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賠償責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一、根據公路總局民國100年統計,全台每年約卅一萬五千人到駕訓班上課、報考汽車駕照,通過筆試和場考的考取率約八九.七八%。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雖每月都定期到駕訓班訪視、督導,但這麼多人到駕訓班學車,難免會有糾紛。 二、統計往年的駕訓機構糾紛申訴案例發現,以「調、補課安排」、「無法退費」、「威脅學員撞車後要負修繕責任」等為最常見的消費糾紛,主管單位只能督促駕訓班改正外,卻無法認定駕訓班違約,民眾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案例屢見不鮮,爰建議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修訂加列明確授權,以保障學員學習駕駛訓練環境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