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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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賠償責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一、根據公路總局民國100年統計,全台每年約卅一萬五千人到駕訓班上課、報考汽車駕照,通過筆試和場考的考取率約八九.七八%。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雖每月都定期到駕訓班訪視、督導,但這麼多人到駕訓班學車,難免會有糾紛。
二、統計往年的駕訓機構糾紛申訴案例發現,以「調、補課安排」、「無法退費」、「威脅學員撞車後要負修繕責任」等為最常見的消費糾紛,主管單位只能督促駕訓班改正外,卻無法認定駕訓班違約,民眾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案例屢見不鮮,爰建議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修訂加列明確授權,以保障學員學習駕駛訓練環境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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