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邱文彥
邱文彥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楊應雄
楊應雄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碧涵
陳碧涵
徐欣瑩
徐欣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 第七條之一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