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國正
林國正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鄭汝芬
鄭汝芬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邱文彥
邱文彥
葉津鈴
葉津鈴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之一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事實負責人等相關責任關係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二、攙偽或假冒。 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黑心業者的處罰不僅不足,對於其相關責任之規範亦尚欠週延。事實上,國內黑心商人不僅唯利是圖、毫無良心,這些摻偽行為更是一面「謀財」、一面「害命」,基於完全成本考量下,其不肖黑心是「經濟詐欺犯罪」,更是一種「準謀殺」的犯罪行為。 三、以混充黑心油為例,事後,該黑心廠商董事長面對檢調質疑與偵辦,竟堅稱不知情,欲撇清相關責任,企圖在法律上的相關罪責予以切割,毫無悔悟、悔過之心,足見現行法制除無法彰顯其事前嚇阻之效,事後亦無與其行為相對稱之處罰規定。 四、爰此,為呼應且落實馬總統也做出「嚴懲黑心商人」及「追討不法所得」之宣示,針對國內黑心食安風暴延燒,本席參酌行政罰法及公司法精神,提案新增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該涉及不肖黑心行為之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事實負責人等相關責任關係人,納列損害賠償之責,以期嚇阻之效,重振建民生消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