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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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核發獎金給檢舉人,予以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金之比例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部分廠商為節省成本與賺取高額利潤,違法添加成本較低的工業級原料到食品原料中。類似的情形屢見不鮮,且非常不容易被發現,若不是下游廠商或內部員工檢舉,根本不會曝光。
二、勵深知內情且富正義感的「吹哨者」挺身而出檢舉不法,捍衛公共利益,進而維護民眾飲食健康,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將檢舉獎勵比例提升為法律位階,並提高獎勵金的比例,爰增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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