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徐耀昌
徐耀昌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李貴敏
李貴敏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核發獎金給檢舉人,予以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金之比例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部分廠商為節省成本與賺取高額利潤,違法添加成本較低的工業級原料到食品原料中。類似的情形屢見不鮮,且非常不容易被發現,若不是下游廠商或內部員工檢舉,根本不會曝光。 二、勵深知內情且富正義感的「吹哨者」挺身而出檢舉不法,捍衛公共利益,進而維護民眾飲食健康,本席等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將檢舉獎勵比例提升為法律位階,並提高獎勵金的比例,爰增列第二項,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