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淑芬
林淑芬
楊曜
楊曜
林佳龍
林佳龍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昆澤
李昆澤
許忠信
許忠信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羅淑蕾
羅淑蕾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給予實收罰鍰百分之五十之檢舉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食品衛生違規檢舉獎金提高為實收罰鍰的百分之五十,以提供民眾檢舉之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