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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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給予實收罰鍰百分之五十之檢舉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將食品衛生違規檢舉獎金提高為實收罰鍰的百分之五十,以提供民眾檢舉之誘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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