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吳秉叡
吳秉叡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應元
李應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黃文玲
黃文玲
陳怡潔
陳怡潔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
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
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規定,爰配合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