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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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第三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左: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所列「如左」修正為「如下」。
第四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下: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第四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至七人組織甄選委員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左: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二、口試:儀表、常識、思想、語言。 三、體格檢查:須體格健全、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 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一、第二項序文所列「如左」,修正為「如下」,並修正甄選組織規定。 二、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及鑑於現職警察人員於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時,亦有體格檢查項目,無需重複檢驗,爰刪除第二項第二款有關儀表及第三款有關體格檢查項目。
第六條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下: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第六條 現職警察人員保送進修應具之條件如左: 一、年在四十五歲以下。 二、國內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三年;出國進修者,須任警察職務滿五年。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在二等以上。 四、國內進修者,須曾受警員以上養成教育;出國進修者,須曾受警官養成教育。
所列「如左」修正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