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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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六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 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鑒於銀行業務已電腦化,經考量銀行實際作業情況,爰將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期限,由準備金提存期間結束後六個營業日,縮短為五個營業日,俾提昇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查核及金融統計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