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訓練、演習、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主辦訓練、演習、服勤機關核發。 | 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機關核發。 |
一、國防部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平時協助推動全民國防工作,熱心公益不遺餘力。雖然這群犧牲奉獻的正式國防志工配合國防部命令,頻繁參與訓練、演習、與服勤,若在「演習外」因公致傷病、身障甚至死亡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只能自求多福或自認倒楣。
二、相較之下義警與義消之權利保障完善,現行民防法與消防法之撫卹制度不僅涵蓋訓練、演習、服勤等因公致死亡、傷殘者,更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公務預算保障渠等權利,使義警消兄弟們能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任務。
三、本席相當關心現有三萬餘後備幹部之生命安全,特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中之撫卹制度擴及適用於訓練與服勤,並明定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以避免現行法中的制度缺陷再三造成後備幹部及其家人們沉重的心理負擔,甚至終身遺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