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主管機關「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