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 第四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財政部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辦理之業務。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十一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第十一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財政部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