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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陳碧涵
蔣乃辛
陳雪生
盧秀燕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江惠貞
陳鎮湘
張嘉郡
詹凱臣
廖正井
楊瓊瓔
羅明才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