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本行經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行經洽商財政部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