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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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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