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羅明才
羅明才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第二十七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